【制度】四川省江苏商会管理规定之 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省江苏商会管理规定之
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江苏商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对各分会等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会是商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接受商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下不再设分支机构,分会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责任由分会承担。
第三条:各分会会长、副会长由该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以书面形式报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商会以书面形式下发任命书。分会的理事、普通会员由各分会自行考察,任命,报商会备案。分会收取的会费归该分会所有,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分会有义务按章程有关规定向商会缴纳一定的团体会费。
第四条:分会开展会务活动、印刷会员名片、使用商会标识等,须符合四川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全称要求。
第五条:商会分支机构设立后,每年年初应按照商会秘书处的要求,汇总材料,统一报送四川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二章 分会职责
第六条:分会职责
(一)为分会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二)定期组织考察和交流活动,增进商会内部会员之间和商会与外部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的创业创新发展创造契机,提供交流与沟通的平台;
(三)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四)出席商会组织的大会;参与商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对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商会报告本分会的情况;承办商会交办的工作及事宜。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七条:分会的设置须经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分会设置的申请由商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商会理事会提出。
第九条: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有不低于30家企业的发起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固定办公场所;
4、有活动经费来源;
5、有专职工作人员;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与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成立分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2、分会管理办法;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说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分会的领导机构应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分会会长必须首先是商会副会长以上单位。分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秘书长等人员需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理事成员名单和会员名单报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经四川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职位。商会授予印章和牌匾。
第十二条:未经四川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分会,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拟建的分会在筹备期间应以该分会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可连选连任,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四条:分会换届、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或负责人时,应报商会同意,并由商会向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会员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会员
(一)分会应广泛吸收热心分会工作的企业、专家及有关人士参加;
(二)分会应在分会章程及商会关于会员入会条件的原则要求发展会员,以确保会员政治合格、品行符合社会公德和行业准则的要求,分会的会员计入商会会员数量;
(三)分会会员申请入会时,应填写《商会分会入会登记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一)分会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社团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分会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党的领导,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行业准则;
(二)分会应认真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商会交办的各项事宜;
(三)分会应本着民主、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内部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完善分会各项规章制度,报商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分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会提交本年度分会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总结中要就年度会员发展情况,会费收取,财务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做出说明;
(五)分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从事超越业务范围的活动,举办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泛的全省性和全国性活动,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地区活动以及出国出境活动的,均应事先上报商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分会应根据商会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年度年检工作;
(七)当分会三分之二的会员提出终止其活动时,分会应及时向商会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商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注销手续,被注销分会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并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回,并向社会公告;
(八)商会经四川省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分会亦同时注销。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会费
(一)分会按财务独立原则自行确定在会员中收取会费的标准,并报商会备案。分会可直接接受会员捐赠;
(二)分会印章样式、银行帐号应在商会备案,分会印章应有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应设立印鉴使用情况登记,并经分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一)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用有会计任职及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分会负责人对分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分会的资产、会费、接受捐赠、资助的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或转移、变相转移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名下;
(三)分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及时向商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商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分会财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有权查阅分会的原始财务及相关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应按季度报送商会秘书处。分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针对本年度工作,财务情况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填写年度年检报告书、年度财务报表送商会;
(五)分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因分支机构初始登记、年检、办公、开展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会自行承担。分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等,应由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票据管理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票据管理、使用。
(一)票据领取办法
分会会费收据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提供。
(二)票据使用方法
1、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上缴团体会费时使用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接受捐赠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2、票据必须按序使用,不得跳页、跳号。票据填列必须一式多联,一次复写;
3、《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填写内容只能为“会费”不能填写“捐赠费”或其他内容(如有填写捐赠费不符合规定内容的,须按四川省有关要求自行负责补交税费),并只能盖“商会分会财务专用章”,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并且不得涂改。
(三)票据管理规定
1、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要求规范管理。不得擅自印刷,不得自行出售、转让、出借或代开票据,不得改变票据用途;
2、票据由专人负责保管和核销,须签定责任书。使用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缺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换,对票据存根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作废票据应完整地保存各联,加盖作废图章,不得私自销毁;
4、《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开具完毕后,票据存根联应交商会审核、登记换取新的专用收据,交回的收据不得跳页、跳号,内容也只能为“会费”。
第六章 公章管理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公章管理
(一)须有专人管理,存放办公室专柜,管理人不得将公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
(二)用章应放在办公室内,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室;
(三)公章对外盖章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经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对内由分会秘书长审批,经同意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使用,并留存加盖公章原始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会可根据情节提出批评,限期整顿,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开展活动不使用商会全称的;
(三)一年内,未开展活动,或有效会员总数低于30家;
(四)擅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法乱纪、触及刑律的;
(五)超出分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或未经商会允许,擅自举办的活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分会资产、会费或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财务纪律,违规收取会费的;
(七)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违规使用、出租、出借分会公章,擅自以分会名义对外订立担保合同,擅自以任何形式为他人设立抵押等担保权利,给商会及分会造成重大名誉及经济损失的;
(八)对商会交办的事项拒不执行,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商会及批准登记相关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分会不得擅自兴办实体,接受社会实体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商会秘书处代表商会理事会为分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依据现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与之不相符合的新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出现,当以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商会。
第二十六条:经四川省江苏商会2020年4月17日四届一次会长办公会 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