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苏商会考勤制度

2016-04-01 09:04:55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

四川省江苏商会管理规定之十三

四川省江苏商会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勤

一、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都必须在考勤钟上打卡登记,商会以此计算工作人员的出勤,并作为当月工资的计算依据。

二、作息时间:

各部门: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1、商会实行7小时/天,40小时/周的标准工作制。

2晚到1小时以内的算作迟到,早走1小时以内的算作早退,每迟到、早退一次扣50元;

不请假、不按规定、擅自上下班的(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算无故缺席,按请假双倍标准扣发工资。

罚款由行政部直接开罚单收取罚款。

特殊情况:

1、员工参加商会活动,因接待需要致使回家太晚或饮酒过量,经请示秘书长同意后,可以适时推迟上班时间;

2、到成都市以外的地方出差一律不得补假;

3、节假日参加商会、协会及政府组织的活动,根据时间补假;

3、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打卡者应提前告知行政部相关人员,请行政人员在卡上做记录,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者,应在事后二日内补办,否则视为旷工。

4、上班时间不允许私自外出。若为因公外出,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若部门经理外出须报总经理批准)。考勤情况由各部门领导进行监督。

5、如有请假,请将《请假条》及时交到行政部,下月初行政部统计时,无考勤记录,无情况说明、无假条者视为该时段旷工。

第二条 事假

一、事假期间工资标准按照100%扣除。计算方式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22

二、请假方式

1、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原则上应事先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条》请假,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将事假批准单送达行政部备案。

2、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遇突发、紧急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而不能上班的,应采取电话或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并在办事完毕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给予200/天的罚款。

3、每个员工每年享有7天年休假,因公加班可在周中进行调休,年终累计请假超过7天的,副秘书长按每天150元扣款,一般员工按每天120元扣款;

4、每年的假期不延续到第二年,到每年12月31日没休完的假自动作废。

三、事假批准权限

工作人员请假4小时以内(含4小时)由副秘书长批准,请假4小时以上必须由商会秘书长批准方有效。全部扣发请假日工资(基本工资+绩效+补贴)。

四、事假限制

1、工作人员被商会送出学习(培训),派出开会或出差中途不得申请事假,情况极为特殊的报商会副秘书长批准。

2、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休假视为旷工。

第三条 工伤假

一、因工负伤需有当事人、证明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出据书面报告对其进行证明。因工负伤的工作人员需到正规医院进行诊治,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商会行政部确认并报商会领导批准后,按工伤假进行考勤。

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经保险和“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商会报销,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请假方式

1、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发生后,应紧急就近医治。根据致伤的状况和医生的意见决定治疗办法和地点,较轻微的工伤工作人员自行决定医治办法并持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工伤假。

2、伤情严重应在紧急治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到县、市、省级医院(视伤情决定)诊治,在医治和恢复期内,工作人员凭就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申请工伤假。

3、伤情严重经治疗痊愈后,工作人员申请恢复正常工作必须持医院出据的证明书并由工作人员本人写出复工申请报告,经商会领导会议研究并批准后,工作人员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三、处理权限

1、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所在部门领导应立即安排施救并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

2、部门领导不在时,由商会行政部及时处理,伤情严重的应立即向商会秘书长做口头汇报,并将治疗情况和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送达商会领导。

3、对伤情特别严重的工作人员其医治办法由商会秘书处召开专门会议研讨后批准。

四、工伤界定

1、工伤确定

1.1工作人员工伤界定必须经劳动部门并按照我国现行的法规、条例来进行界定认可。

1.2工作人员工伤必须有证明人或主管责任人认可和出具的事故报告书。

1.3工作人员工伤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1.4工作人员工伤必须与其本人无事故连带责任关系。

(二)违规致伤

工作人员在岗工作时或执行任务中自行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消防规程或作业规定导致受到伤(残),无论伤(残)程度如何均按违规致伤(残)处理,不得列为工伤。工作人员需按情节的严重程度接受行政处分,致伤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休假按事假处理。

(三)违纪致伤

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或不遵守商会管理制度而致伤残,如:非专业人员触动生产设备和电气设备、违纪使用商会禁止使用的电器、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无证驾车、酒后作业、酒后驾驶车辆、打架斗殴等,无论其致伤程度大小都不得列为工伤,均按违纪致伤处理,处理办法同违规致伤的规定相同,违纪致伤的工作人员应受到行政处分。

(四)违法致伤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导致的受伤属于违法致伤,无论程度大小其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负;工作人员在疗伤期间,商会不承担任何费用;休假期按旷工论,情节严重者作除名处理,被做除名处理的工作人员,商会不支付任何名义的费用,也不享受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处理标准。

第四条 婚假

商会鼓励工作人员晚婚并对晚婚工作人员增加休假待遇。

一、商会正式工作人员结婚持结婚证书到商会行政部办理婚假申请手续,经行政部确认后报部门领导批准,婚假参照国家法定假期,并结合工作需要批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结婚对方在外地工作且需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结婚时,该工作人员增加二天路程假(路费不予报销)。

四、婚假期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按照100%发放。

五、婚假不能分段使用,婚假可同年休假合并使用。

六、婚假只能在结婚证办理后一年内享受。

第五条 产假

一、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三、五个月以内的早产产假为十天(只享受一次)。

四、但其在产前、产后的休假需连续计算,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产假期休假其基本工资照发。

五:陪产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7天(不含星期六、星期天)

六、工作人员按本规定的产假期满,必须到岗上班。工作人员自行不到岗上班超过七个工作日,商会视其为自动辞职。

第六条丧假

一、商会正式工作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可准丧假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工作人员休丧假期间,其基本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需书面向商会行政部申请丧假,行政部核查后送相关领导签字批准。

第七条法定假

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享受以下国家法定有薪节假日;

一、每周公休2天,周六、周日定为公休日;

二、法定节假日:结合商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江苏商会。

2、经四川省江苏商会2015年11月28日第三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