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苏商会会议制度
四川省江苏商会管理规定之五
四川省江苏商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本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四川省江苏商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本会的会议分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分为副会长会议和常务副会长会议)。
2、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择日确定,提前一周通知。
3、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具体时间择日确定,提前一周通知。
4、常务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具体时间择日确定,提前一周通知。
5、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以上及监事会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逢每季度末月下旬召开;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6、常务副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以上及监事会主席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
二、会议纪律
1、按议事内容确定会议层次及参会人员。
2、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原则上应由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到会或需委派助手参加会议者,应书面告知秘书处。
3、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议定事项,如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将对所议议题的意见书面告知秘书处,并服从和执行会议通过的决定事项。
4、常务副会长会议、副会长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参与表决人数过半通过,方能生效。
5、副会长会议可邀请各名誉会长、党支部书记(不担任商会行政职务,如: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等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6、常务副会长会议可邀请各名誉会长、监事会主席或委派副主席、党支部书记或委派支部委员等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7、会长会议议定事项,若有保密时限的,在保密期内任何人不得扩散。
8、每次会长会议的召开,所有确定参会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原则上每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当年会议次数的一半。
三、议事规则
1、基本原则。会长会议、常务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研究问题时,应遵循:会前充分准备、反复酝酿,会上反复讨论、慎重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提案。通过的提案,全体会员应认真执行。
2、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商会实行会长会议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即会长对商会全面负责,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照阶段性工作分工对会长及会长会议负责。
3、关于会议提案,一般由秘书处会前拟定,也可由各理事以上单位会前提出建议交秘书处汇总。是否提交会议研究的一般提案由会长决定,重大事项的提案,由常务副会长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副会长会议讨论并表决。需要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再提交理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为提高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所议事项,秘书处应事先通报参会人员,必要时发给到会人员每人一份会议提案或议题。与会人员应围绕提案讨论发言。表决结果公布后,应自觉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服从并遵守会议形成的决议。会后不应再发表不利于内部团结、不利于开展工作、不利于会议决议执行的不负责任的言论。
5、会议议题(提案)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6、为加大会议决议执行力度,每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一简要汇报,凡对执行有难度的,应予以说明或提请复议。
7、对会议内容,特别是各项决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实况记录,会后整理,必要时一周内将“会议纪要”通报(传真)各与会人员并备案存档。
8、会长会议的决议和实施的全过程,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查询。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江苏商会。
2、经四川省江苏商会2015年11月28日第三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执行。